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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东一女子离婚获5万元“经济帮助费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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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如潮水 发表于 2021-3-19 13:19:2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爱如潮水
2021-3-19 13:19:21 1644 125 看全部
家务干得多,离婚时能“多劳多得”获补偿?前段时间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适用《民法典》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,全职太太干家务的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,判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。此事引起广泛关注。肥东法院最近也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例,一女子离婚时获赔经济帮助费5万元。

婚后全职照顾家庭 女子要求20万经济帮助费用

1987年,魏先生与谭女士举行婚礼,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。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,现均已独立生活。

近年来,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,自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。2020年3月,魏先生起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离婚,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2021年1月,魏先生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。这一次,谭女士同意离婚,但是这些年谭女士一直在家操持家务、照顾子女,未参加工作,她要求将双方在肥东县店埠镇某房屋进行平均分割,要求丈夫另外给予其20万元经济帮助费。

法院认为,谭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,且该处房产权属不明,存在争议,故对其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。不过,婚后谭女士一直在家操持家务、照顾子女,未参加工作;魏先生从事建筑工作,有较为稳定和丰厚的收入;离婚后谭女士没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,生活较为困难,根据《民法典》“离婚时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”的规定,谭女士要求魏先生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据此,肥东法院判决,准予双方离婚,魏先生给付谭女士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万元。

三大离婚救济制度

帮助弱者维护合法权益

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,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,《民法典》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: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、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。

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,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,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
“离婚时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该条是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有分担能力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帮助。其核心是“保障”。

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损害赔偿:重婚;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有其他重大过错。”这是对因夫妻一方主观上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,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。崔爱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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